体育领域典型案例② | 体育课受伤、社区健身猝死,谁担责?

2025-12-10 12:47:52      环保活动展示

前言

在体育领域,从全民健身的热烈开展,到竞技体育的奋勇拼搏,再到体育产业的繁荣兴起,其间蕴含着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。为充分发挥法治在体育领域的保障作用,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发布一系列体育领域典型案例。这些案例涵盖兴奋剂管理、健身机构经营、高风险体育项目安全保障、校园体育伤害、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等民生热点问题,通过典型案例的解读,为行业依法经营提供司法指引,也为广大体育爱好者依法维权、理性参与体育运动提供行为参考。

教育机构教育、管理职责及侵权责任的认定

——程某诉某小学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

基本案情

程某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。2022年9月某日体育课上,体育老师组织学生进行体操垫折叠“△”形跳跃练习,已完成热身、动作讲解及示范。监控显示课堂期间程某未摔倒,亦未向老师反映受伤。当日放学时,程某询问脚扭伤处理方式,老师建议冷敷。中午程某因脚痛就医,诊断为左足踝损伤、多部位骨折。学校后续安排人员背送其上下楼两周。程某认为学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,诉请赔偿;学校主张已尽教育管理职责,系意外事件,不承担责任。

裁判结果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人身损害,学校未尽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学校已履行职责:一是体育课进行了热身、 动作讲解及示范,老师全程现场指导;二是监控未显示程某摔倒,其未及时告知受伤,老师无从履行救治义务;三是学校日常已落实安全纪律教育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程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典型意义

体育课程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课程,运动过程中受伤在所难免。本案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,需由原告举证学校未尽教育、管理职责。若体育教学符合规范,老师无明知受伤未救助等情形,则认定学校已尽责。对教育机构施加过严的责任,将可能导致教育机构采取消极预防的方法减少体育实践活动时间,最终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。该判决平衡了教育机构正常教学秩序与学生权益保护,引导家校理性处理纠纷,鼓励学校在尽责前提下开展体育活动,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为同类校园人身损害案件提供司法参考。

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

——韩某等诉河南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

基本案情

死者张某某在社区服务中心文体活动室打乒乓球时突然倒地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其继承人韩某等认为活动室地面光滑无防滑措施及标志,导致张某某滑倒致死,主张社区居委会、办事处、区政府作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要求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。

裁判结果
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未能证明张某某因地面光滑滑倒;张某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,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因为猝死(因病突然死亡);事发后社区工作人员已拨打120并进行施救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原告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典型意义

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,需结合必要性、可能性及案件具体情况认定,考量标准包括:是否达到法律、行业规范要求的注意程度,是否符合诚信从业者的合理标准;同时兼顾可预见风险与成本效益,若危险不可预见或防范成本远超收益,不应苛求管理人承担过重义务。

编辑 | 陈 璐

校对 | 周文俊

原标题:《体育领域典型案例② | 体育课受伤、社区健身猝死,谁担责?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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